□发回重审
两收钱者被公诉
2012年5月,冯亚宏向唐山市公安机关报案。冯亚宏认为,高某伙同马某伪造公司公章,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未经执行董事授权,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骗取巨额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
唐山市公安局的立案材料显示,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初正式立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先后对高某、马某及涉案的另一人陈某立案侦查,并将三人刑拘,后经唐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容,陈某在案中涉嫌非法获利900万元,被另案处理。记者从唐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看到,陈某是一名司法人员,其曾在高某等人背后出谋划策,运作了马某起诉一事。
2013年6月3日,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提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检察院收到市公安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后,认为该案主要犯罪地为丰润区,遂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丰润区检察院在起诉时将合同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
记者从检方起诉书上看到,丰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积极参与犯罪,系共犯,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判无罪
2014年7月29日,丰润区法院一审判决高某、马某无罪。
记者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东变更时,燕郊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华泽远公司也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燕郊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华泽远公司亦认为高某仍是燕郊地块土地项目转让的实际受益人。没有证据证明燕郊地块的土地权益归变更股东为冯亚宏等人的宏成公司,也就是华泽远公司所有。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高某、马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冯亚宏表示,一审判决书对于“华泽远公司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的说法是错误的,当时公司已经向高某支付了2000万元,而高某却未协助该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并用假公章将土地再次转卖。
检察机关提抗诉
针对丰润区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丰润区检察院随即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了抗诉,唐山市检察院支持丰润区检察院进行抗诉。
丰润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马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宏成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丰润区法院将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马某有罪的案件判决无罪,试用法律错误。
12月17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箭厅街13号的丰润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公诉人外出办公,检察长冯某告诉记者,他对这个案件有印象,“我们院和市检察院都曾召开多次检委会来讨论这个案件,我们内部认为高某和马某有罪,但对罪名有争议。因此讨论后将市检察院认为的合同诈骗罪,改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对于案件的细节以及进展,检察长冯某表示他不是太了解,但他调出案卷进行比照,证实记者手里拿的检方抗诉书是丰润区检察院所出。检察长冯某说:“尽管我还不清楚二审的情况,但是法院只要判决失当,我们就会一直抗诉下去。”
冯亚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唐山中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上面写明,唐山中院认为,丰润区法院审理高某、马某职务侵占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丰润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丰润区法院重新审理。
文/摄京华时报记者肖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