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本报评论员
近日,我市依法批捕5名非法上访人员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也给那些非法上访者敲响了警钟。
诚然,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诉求的权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群众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但个别人为了以访谋利、以访施压的目的,采取非正常上访、无理缠访闹访等方式,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党政司法机关更好依法行政、进一步严格执法,也为全社会每一位公民依法维权创造了条件、铺平了道路。近年来,为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在市、县、乡三级都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市、县两级都有群众信访联合受理服务中心,群众有诉求可以到那儿去反映,还可以通过写信反映,或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的信访网站直接表达诉求意愿等等。这些渠道非常方便管用,既降低了信访成本,又减轻了奔波之苦。事实证明,采用非正常甚至非法手段上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因触犯法律受到惩处,只有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访群众必须依法维权。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依法办事不仅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信访条例》在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的同时,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也依法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能有的行为及违反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出台了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违法上访行为作出了界定。如: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组织、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上访;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到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自杀、自残、自伤等极端闹访行为;写恐吓信,或以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公然侮辱或故意撕咬、抓挠、殴打劝返和接访人员;故意损毁公物,抛洒信访材料,穿状衣、打横幅、出示状纸,在公共场所或国家机关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材料、呼喊口号、非法聚集、阻断交通;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等。根据《意见》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予以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群众遇到了急事难事,有冤要伸,有苦要诉,有理要辩,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我们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信访权利,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另一方面也要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严厉打击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既要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也要引导群众自觉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作为一名公民,也应当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有利益诉求时应依法理性表达,依法维权,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也只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营造全社会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氛围,从而使依法治国可行、建设法治社会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