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
案例: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建管站在企业申报建筑业资质等工程管理中,要求企业到区建筑业协会办理入会手续或缴纳会费,去年1月至今年4月违规收取协会会费83万余元;将区建筑业工会联合会会费列入必缴费用,2010年6月至去年4月违规收取联合会会费630余万元;江夏区建管站则要求建设单位到区建筑业工会联合会办理“行业工会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违规收取会费292万余元。此外,两区建管站使用违规收费发放奖金、组织旅游等。洪山区纪委决定,对洪山区建管站副站长万发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免职处理;对洪山区建管站原站长(现任区建设局党委书记)罗时彦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江夏区纪委决定,对江夏区建管站总支书记刘建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江夏区建设局党委书记、区建管站站长许昌益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