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颖 王亚楠)2015年12月29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庭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遭受丈夫暴力侵害的妇女白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这是唐山地区首家法院制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相关部门也往往碍于缺乏有效保护手段而将其归入“家务事”范畴。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引起了迁西法院的高度重视,2015年8月,迁西法院与迁西妇联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就反对家庭暴力课题进行了专项调研。迁西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破冰”意义,开辟了迁西县司法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案件申请人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白某,她多次向办案法官哭诉,称其长期遭受丈夫鲍某的殴打、威胁和骚扰,曾几次向有关部门求助没有效果,已经身心疲惫,非常恐惧。迁西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以此案为切入点,正式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强制司法措施。受害人白某在法官的指导下,于2015年12月27日向迁西法院提交了要求人身安全保护的书面申请,迁西法院于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鲍某跟踪、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送达后立即生效和执行,被申请人如违反禁令,迁西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迁西法院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监督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裁定书,并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迁西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适逢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刚刚被表决通过,该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使此项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以达到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效果,还可以通过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
2016年,迁西法院将把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亮点工作开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着力打造构建文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