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公车私用典型案例
案例:2015年7月23日晚,应原单位同事邀请,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祁亚辉驾驶公车到滨江路某小区与朋友聚餐。7月24日下午,祁亚辉驾驶公车到海甸岛某别墅,与朋友一起吃饭喝茶。7月25日上午,祁亚辉驾驶公车到某大学参加其学生毕业20周年聚会活动。祁亚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公车私用,社会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5年9月11日,省纪委报经省委批准,给予祁亚辉党内警告处分。
解析: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六项禁令》,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照“挥霍浪费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六项禁令》第四条: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