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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之声:私营企业用工环境应积极改善
发布时间:2011/1/5 13:59:35 | 人感兴趣

私营企业用工环境应积极改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愈加重视。但是私营企业的用工环境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管理上不够到位。一些私营建筑施工单位、连锁经营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由于工作地点分散,工地、分店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决定普通职工的招聘和辞退,使企业总部不可能完全掌握用工情况,只能根据上报的职工名单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一旦漏报、误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办、错办的情况。二是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私营企业规定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缴费基数的40%,一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职工流动率达50%-70%,使一些私营企业不愿及时为职工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更有部分私营企业只为职工办理不记名式商业保险。三是在政策上缺乏了解。主要表现:私营企业主不知道应及时为新员工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非法用工;不清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职工必须持证上岗规定,而招聘特殊工种时只重实际技能,造成违法用工;不了解工伤保险政策,而盲目为职工购买商业险中的意外伤害险,造成职工和企业利益均受到损害;对生育保险政策知之甚少,对企业为男职工和已经生育过的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存在强烈的抵触情绪。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调整政策宣传的着眼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政策法规的宣传重点应从动员私营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工作转移到使私营企业和职工能够及时掌握运用政策法规上来。二是提高自主监管的能动性。施工、经营等私营企业由于其主营业务经营分散性,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内部建立动态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即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分店、工地或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新入职工的基本资料传递至总部,以利于及时为员工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三是加大劳动执法的监督力。对职工流动频繁、经营场所分散、生产加工地点偏僻的私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广度,确保深入到实际、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一线,摸清第一手材料,打消私营企业的侥幸心理,督促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机制。劳动监察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稽核、工会、工商、税务、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采取“一个漏斗”执法,全面、及时、有效地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使私营企业的用工环境逐渐步入正轨,真正解除私营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周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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