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违规公款报销个人及亲属消费费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公羽在担任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12年1月11日,在分管的海南声屏报社违规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1.286万元;2013年12月20日,违反规定在其任董事长的海南广电报业发展有限公司报销亲属消费费用7089元。2015年9月18日,海南省纪委监察厅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给予李公羽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处分;将其违纪所得19949元收缴国库。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照“非法占有行为”给予党政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