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过度,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有问题问律师】
亲朋好友相聚,少不了把酒言欢,但我听说若过度劝酒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可能会摊上官司。请问律师,什么情形的劝酒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如果过度饮酒导致人身伤害,多数情况下是由饮酒人自负责任。这是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该意识到,过度饮酒是一项有风险的行为,有责任加以控制,肆意酗酒造成自身伤害只能说是“自找的”。但是,以下四种情形,劝酒者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张飞宴请赵云,酒过三巡后赵云表示“高了,不能再喝了”,张飞则不依不饶,屡屡以“不喝不够朋友”的言语刺激赵云,赵云碍于情面又喝下不少,结果酩酊大醉,出酒店时跌下台阶摔成骨折,那么赵云有权要求张飞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二是明知对方身体情况不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如曹操和刘备两位老友青梅煮酒,曹操明知刘备有严重胃溃疡不宜饮酒,但仍灌了刘备大量的酒,致刘备胃穿孔做了手术。同样,曹操需承担刘备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周瑜和鲁肃对饮,饭后鲁肃感觉饮酒过量,提出回家休息。周瑜则急着去KTV“赶场”,放任鲁肃独自回家,结果鲁肃在回家途中坠河身亡,那么周瑜对鲁肃的死亡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如关羽宴请吕布,吕布不胜酒力已成醉态,但依然驾车回家,关羽也未加任何劝阻,结果吕布路上撞了货车而车毁人亡,那么关羽对吕布之死也逃不掉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对于共同饮酒引发的伤害、死亡等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未作出特殊规定。这四种情形,之所以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依据法律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行灌酒、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那么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一起喝酒的朋友,对醉酒者有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尤其是逢年过节期间饭局更多,那种拼酒、劝酒的陋习应该坚决摒除。对醉酒的朋友,同饮者尤其要尽到监护照顾的义务,别“一不留神”惹上法律纠纷,弄得多年老友对簿公堂大伤和气。(作者:董秀艳,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工作单位:丰润地税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