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干扰妨碍纪律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党委原委员、副局长林仁辉在龙岩市纪委对时任市公安局冠豸山机场分局局长林负功等人严重违纪进行纪律审查过程中,向可能涉案的时任连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林庆祯提供案件调查信息、分析案情、打听重要证人作证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帮助林庆祯与证人约定见面时间和地点进行串供,严重妨碍纪律审查。2015年11月4日,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仁辉撤销连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处分,并建议连城县委将其调离公安队伍。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干扰妨碍纪律审查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党员,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其他党员,都不得违反党章、《准则》,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案件的查处;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支持被检查人或被处分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由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