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违反民主集中制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等典型案例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盐业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高弘奇,在调拨使用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388万元时,没有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违反了“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巴彦淖尔市盐业公司在农副产品收购中,虚报销售收入480多万元,虚报毛利2.6万余元。经自治区盐业公司纪委监察部研究决定,给予高弘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扣罚绩效薪金。经自治区盐业公司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的巴彦淖尔市盐业公司纪委书记贾继承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和“失职行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