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加班费到底怎么算?
【我有问题问律师】
春节长假期间,有的单位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请律师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又是什么含义呢?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在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有明确确定。目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11天,分别为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今年春节放假安排是2月7日至2月13日,也即大年廿九至正月初七。这7天长假,是由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两部分组成的。其中,2月7日(除夕)是星期日;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2月10日(星期三,正月初三)三天为法定休假日;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和2月12日(星期五);2月13日(正月初六)是星期六。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月8日、9日、10日这三天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他四天时间,属于休息日,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对2月7日、11日、12日、13日这四天加班的员工安排了补休,则不用再支付不低于两倍工资的加班费。换言之,只有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而对于法定休假日,按现行法律规定,则不存在补休问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该如何确定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呢?这往往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当以约定的工资数额做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以实际工资做为计算基数;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实际工资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做为计算基数。
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遇用人单位不发放加班费,可直接向劳动部门投诉。
(作者:董秀艳,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工作单位:丰润地税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