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
案例:内蒙古森工集团(林管局)社会保险第二办事处劳动人事科科长马慧琴,在办理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保补贴登记和个人信息采集工作中,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复印费6746元。办公室秘书王瑞金向服务对象违规收取复印费1247.90元,并以现金形式存放在其办公室,未上交财务部门。经森工集团(林管局)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马慧琴、王瑞金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分别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