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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启动新一轮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16/3/3 7:18:22 | 人感兴趣

贯彻落实新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我市启动新一轮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记者 李响 通讯员 赵丽辉)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1日落地实施的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环保局近日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启动新一轮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该局要求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我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据介绍,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月13日通过的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旧《条例》将同时废止。新《条例》共包括8章93条,是以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依据,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对燃煤污染防治中的煤炭减量、禁燃区划定、煤质管理、锅炉改造、集中供热、农村清洁能源六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新《条例》突出了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将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也对非商用建筑禁止新改扩建饭店、露天焚烧秸秆、遗撒渣土、露天烧烤食品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外,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十种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十种行为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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