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例
案例:2010年社区居委会换届后,海南省乐东县莺歌海镇莺二社区居委会妇女主任、报账员方玉丽在党支部书记、主任柯国建的授意下,把社区部分收入存入私人账户私设社区“小金库”,“小金库”只设一本收入支出的登记本,没有收入、支出凭证。该登记本上记录总收入为167034元,总支出为160400元,余额6634元。2014年9月9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纪委给予柯国建、方玉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会计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