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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话维权②网上购物遇到这些情况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6/3/17 9:33:26 | 人感兴趣

“3·15”律师话维权②

网上购物遇到这些情况如何维权?

  专稿 现如今,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低廉,被众多消费者所接受,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请他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网购产品有瑕疵该咋办?

  才斌律师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构成了欺诈行为。一经发现,消费者可获赔三倍价款。若消费者不愿意再购买该商品,则在三倍赔偿的同时该经销商还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缴付的钱。

  ●商品在快递过程中丢失,谁赔偿?

  才斌律师说,如果快递公司对承运物品保管不当,造成商品丢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人们在办理邮寄业务时,会填《快递详情单》,该单据实质上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单据正面用黑色加深字体载明了“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字样,背面的《快递递送合同》则有“当托运人签字署名后即视作同意合同的各项条款”等内容。生活中,这一系列条款往往不能引起顾客的注意,快递公司一般也不会进行相关的提醒。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快递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要求顾客在寄件人签名栏内签字,以确认寄件人已注意到背面的限制责任的条款。一旦《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中未见顾客本人的签名,届时快递公司如果依照《快递递送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最高只赔偿500元。这显然属于快递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故此,在快递公司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其应当对顾客邮寄贵重商品在快递过程中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上退换货,快递费用谁承担?

  才斌律师说,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寄到后,发现存在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应免费为消费者进行退换货,即由卖家承担快递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另外,消费者如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但商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及相关瑕疵,在此种情况下,快递费由谁承担,消费者则应与卖家协商处理为宜。

  记者 于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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