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违规出国(境)典型案例
案例: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南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原常务副局长、党支部副书记刘慧敏与丈夫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原党总支部委员、副局长刘智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未向组织报告,未经组织批准,持因私护照,3次违规因私出国(境)长达129天。其中2013年9月两人向单位申请公休假,在休假期间赴加拿大,共16天。2014年12月以同样方式休假赴加拿大,共计24天。2015年,刘慧敏向单位申请公休假及病假,口头向单位领导汇报休假期间去上海或者广州住院检查治疗,刘智云以刘慧敏看病需要陪护照顾为由,向单位申请公休假及事假。两人并未赴上海或广州,而是赴加拿大89天。刘慧敏在休假结束后向单位提供了一份医院就诊证明,隐瞒出国真实情况。其间,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两人均未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刘慧敏、刘智云夫妇因违规出国(境)并提供虚假证明,被双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违反规定出国(境)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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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