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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6/3/21 17:36:37 | 人感兴趣

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日起正式施行

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今后,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等问题将在我市得到有效避免。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备受关注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施行后,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监管机构通过与开发企业、银行建立三方预售资金账户监管系统,将购房款纳入监管体系,确保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专款用于项目建设,进一步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和购房者的权益。

  据介绍,《办法》施行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均纳入监管范围,对用于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的资金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工程建设层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一、一半、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初始登记5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2016年重点监管额度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160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住宅1-6层2680元/平方米,6-18层2900元/平方米,18层以上3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非住宅160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非住宅6层以下2280元/平方米,6层以上3280元/平方米。

  市住建局提醒购房者,在购买3月20日后批准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时,不仅要看“五证”是否齐全,还要重点关注“五证”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注的监管银行账户和监管账号,确保购房款打入该监管账号后,再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也应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事项。

  (牟静 雪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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