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一问责八清理”典型案例
1.违规进人典型案例
20XX年1至2月,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原副书记、区长于玲在即将调离舞钢市委副书记、市长岗位之际,违反程序,擅自签批同意舞钢市31个事业单位突击进人105名。于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新华区委副书记、区长职务,对舞钢市违规作出的进人决定由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照“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