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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9/1/15 10:31:10 | 人感兴趣
    酒后驾驶非常危险,易发生交通事故。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实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属违法行为。近期,在曹妃甸发生的一起因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就给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2018年12月15日16时许,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一大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大同路创业大街路口,一辆电动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有人受伤。接警后,一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抵达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经查,伤者为电动车驾驶人孙某,事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60/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孙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酒驾害人害己,但总有人罔顾法纪。很多人认为酒驾违法,单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殊不知,醉驾非机动车同样很危险,其不可控的惯性力量,也能造成强大的破坏力,让醉驾者和他人时刻处于危险中,所以非机动车醉驾同样也在严惩之列。

  在此,交警也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此案为戒,提高对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交警也将扩大酒驾查处面,多措并举,双管齐下,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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