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5日16时许,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一大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大同路创业大街路口,一辆电动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有人受伤。接警后,一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抵达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经查,伤者为电动车驾驶人孙某,事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60/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孙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酒驾害人害己,但总有人罔顾法纪。很多人认为酒驾违法,单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殊不知,醉驾非机动车同样很危险,其不可控的惯性力量,也能造成强大的破坏力,让醉驾者和他人时刻处于危险中,所以非机动车醉驾同样也在严惩之列。
在此,交警也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此案为戒,提高对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交警也将扩大酒驾查处面,多措并举,双管齐下,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