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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事故,乘客能否索赔?
发布时间:2019/1/16 9:42:18 | 人感兴趣
    在线律师: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微

  【案情】杨某是某建筑单位打零工的农民工,因为年底工地停工,准备回家过年。本想坐汽车到火车站的杨某,因近期降雪路面结冰,多时未见汽车,无奈之下,只能拦下一辆出租车,准备乘坐出租车到火车站。此时,出租车司机提出,因路滑难走,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杨某急于赶火车,故同意。行驶中,车辆行驶缓慢,司机遂驶入人行道,在超车时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而将车驶上马路牙子后撞上电线杆,致杨某受伤,花去医疗费6000元。杨某向出租车司机讨要医疗费,出租车司机以双方事先有免责约定为由予以抗辩。现杨某咨询对自己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律师解答】本案,司机与杨某口头订立运输合同,双方就在行驶过程中若发生意外造成杨某损失,司机不负民事责任订立了免责条款。

  杨某能否获得赔偿,关键焦点是司机与杨某达成的免责条款是否成立生效。

  确定免责条款有效与无效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讲求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如果民事责任的成立生效是法律予以谴责或者禁止和否定违约或者侵权的表现,那么免除这类民事责任的条款无效。

  本案,司机与杨某订立的免责条款排除了司机应负的基本合同义务,免责条款与合同内容矛盾,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对于合同履行造成的对方人身伤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

  【律师提醒】司机的过错对杨某造成身体伤害,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侵权;司机与杨某以口头形式订立了运输合同,司机未能将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违背了合同约定。杨某可以主张侵权,也可以主张违约,这构成了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杨某只能选择其一,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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