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所谓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所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犯了康女士的合法权益,网店有义务为康女士办理退货。也许在现行消法颁布之前确实存在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但自现行消法实施之后,所有网店均应执行该条款。
另外,广大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待遇。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