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在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后,滦州市公安、环保、水务等多部门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辖区两家水泥制品厂未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存在应急响应期间违规生产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滦州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古城派出所立即对此事展开详细调查,民警对上述两家企业负责人解某甲(男,68岁)、解某乙(男,46岁)依法进行传唤。经询问,该二人对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依然违法进行生产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解某甲、解某乙二人均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