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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遭遇买房认购金退回难 律师:未明确为定金应退回
发布时间:2019/5/22 9:50:32 | 人感兴趣
    “家人认购了一套地处承德的房产,交了1万元认购金,但事后考虑到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前往该地居住、度假均不太现实,于是想退掉,但认购金却迟迟没能退回。”近日,市民王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向记者反映买房认购金退回难一事。

  市民遭遇:买房认购金难退回十分闹心

  王先生告诉记者,认购这套承德凤凰谷森林温泉小镇房子的是其姐姐王女士,已年逾七旬。王女士在一家商场门口遛弯儿时接到了工作人员散发的传单,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了相关情况,并于4月27日带着王女士及其他有意向的客户坐车前往实地,王女士当天交了1万元认购金。回到家后,王女士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老伴已经去世,独子也在几年前不幸病故,并不适宜前往异地度假、居住,便想退掉房子,并将认购金要回。

  自5月初,王女士及家人就开始与我市负责销售凤凰谷森林温泉小镇房产的工作人员接洽沟通,希望考虑到其现实情况,将认购金退回,但直到5月13日均未果。王女士因此身体抱恙,焦虑不堪。5月14日,记者拨通了销售人员的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相关情况,应询问开发商,在记者追问下,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会问问,并向上反映。截至目前,记者一直未接到工作人员的回音。5月16日,王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他们拨打了房地产公司方面的电话,房地产公司表示已与我市负责销售的部门沟通好,近日就能将1万元认购金退给王女士。

  律师解释:认购金未明确为定金的理应退回

  记者就王女士的遭遇咨询了陆律师。她表示,王女士交的1万元收据上显示为预收款,认购协议上标注为认购金,如未明确为定金的,理应退回。《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陆律师提醒市民,如果买房时需预交款项,应注意这笔款项的名称,如是“定金”则一般不予退回。此外,还应注意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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