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我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切换工作
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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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
(一)调整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由原按月扣除调整为按年扣除,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调整为职工医保每人每年390元,居民医保每人每年480元。
(二)调整部分病种限额计算方法
冠心病(支架、搭桥)调整为单独限额病种,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65%。冠心病(支架、搭桥)按月进行病种限额(手工报销除外),职工医保限额标准2年内(含2年)每人每月450元,2年以上每人每月300元;居民医保限额标准2年内(含2年)每人每月300元,2年以上每人每月170元。冠心病(支架、搭桥)手工报销按年进行病种限额,职工医保限额标准2年内(含2年)每人每年5400元,2年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居民医保限额标准2年内(含2年)每人每年3600元,2年以上每人每年2040元。
(三)明确部分病种支付政策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通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后使用尼洛替尼,需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先行自付20%后按88%比例报销。
将胃肠道间质瘤并入非限额病种中的恶性肿瘤,相关待遇按照非限额病种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赠药期间相关规定
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赠药期间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报销相关药品费用。
(五)延长门诊特殊疾病带药量
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长处方政策,在保证医疗安全、规范患者用药的基础上,除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冠心病(支架、搭桥)每次门诊携药量为1个月外,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每次门诊携药量可为1至3个月,具体携药量根据接诊医师指导结合患者实际情况确定。
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2022年1月1日起,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元;不再累计计算年度支付额度,累计支付额度全部清零。原规定的年度支付额度累计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含2021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可继续使用累计支付额度,2022年1月1日起,原累计的支付额度全部清零。
异地退休人员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在唐山市外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个人承诺书等对应辅助资料,医保经办部门核实无误后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注: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唐山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