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公司与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公司)签订关于林西某施工建筑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海南公司资金周转不力,导致拖欠12个施工队工资74.4817万元,来自四川、山东等地的施工人员已无力购买返程车费。他们上访要求尽快予以解决。
古冶法院行政庭法官了解案情后,意识到此案的严重性,当日对古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海南公司向古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拖欠工人工资74.4817万元。
但由于海南公司无力履行给付义务,此案陷入僵局。
行政庭审判人员找来该工程的所有相关资料反复研究案情,核实相关证据。连续几天,法官们查阅了大量工程资料。终于,法官们在审查中发现工程承包合同“先由海南公司施工到封顶后,再由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的约定。于是,法官找到唐山公司,劝说其在海南公司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74.4817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唐山公司最终表示愿意先把工程款作为工资垫付给工人。
至此,一起非诉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