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冶法院快速调处一起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罚案
(屈岳、张磊)近日,古冶法院快速调处一起涉及74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款的行政处罚案,成功化解一起“群体访”上访隐患。
2010年12月8日,古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提交《先于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古冶区法院先于强制执行海南某公司拖欠12个施工队的工资74.4817万元。古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但该公司不予执行,遂向法院申请先于强制执行。
经查,海南某公司与我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林西繁兴花苑施工建筑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海南公司资金周转无力,导致拖欠12个施工队工资74.4817万元,来自四川、山东等地的施工人员已无力购买返程车费,只能滞留此地。
古冶区法院了解案情后,对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裁定书》,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海南某公司向古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拖欠工人工资74.4817万元。
由于海南公司无力履行给付义务,此案陷入僵局。在查阅了大量工程资料后,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古冶区法院找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劝说其从应给海南某公司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74.4817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同意先把工程款作为工资垫付给工人。随即,古冶法院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当日就拨付了50万元执行款,其余24万余元也很快付清。至此,一起非诉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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