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信息网
唐山
您的位置:唐山信息网 > 唐山新闻资讯 > 唐山
农民工工地发病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1/3/22 9:03:15 | 人感兴趣

  农民工工地发病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农民工杨某于2009年来唐山从事建筑工作。2010年7月3日9时许,杨某在某建筑工地作业时突发脑溢血,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另查明,杨某生前受聘于某建筑队,两者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现杨某家属询问杨某的死是否属于工亡,若认定为工亡,那么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又由谁来承担。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首先,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如果该建筑队证照齐全,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同时杨某依法属于合格的劳动者,并按月从建筑队处领取工资,而且杨某是听从该建筑队的安排完成本职工作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杨某与该建筑队之间虽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自杨某为该建筑队工作时起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倘若该建筑队是没有资质的“野班子”,只是建筑队与某企业存在挂靠关系,并对外以该企业名义招工、用工,那么杨某家属完全有权向该企业主张权利;如果该建筑队既没有资质,也没有和任何企业建立挂靠关系,属于“单干”的“野班子”或者杨某本人已达到了劳动者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那么杨某与该建筑队之间就不再受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但杨某家属可以从雇佣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该建筑队的责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合本案事实,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时突发脑溢血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与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相符,故应当认定杨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工亡)。

  杨某家属可以依据以上的认定结论和法律法规,与建筑队进行协商解决杨某工亡的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杨某家属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于季男

.
网站备案:冀ICP备18033322号-4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连接 | 留言反馈 | 人才招募 | 网站地图 | 唐山热门关键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4-2026 www.china0315.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信息网 隐私政策 服务协议 技术:唐山网站建设 冀公网安备13024002000481号
Published at 2025/11/14 17:46:08,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