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而不休成趋势权益保护遇尴尬
随着身体条件的改善和传统观念的改变,退休人员组成的“银发大军”已经成为就业市场上一支不可小觑的队伍。在一些特殊领域,“银发族”甚至比年轻人更受欢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退而不休的老人却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知之甚少。
聘用离退休老人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本公司欲招聘技术娴熟人员,退休老工人优先”、“本单位招聘技术类岗位管理人员,是否离退休不限”……近年来,在市内举办的招聘会上,优先任用离退休人员的广告随处可见。据了解,这一现象主要集中在专业性强、年轻人一时无法替代、且与体能无关的岗位,如法律、建筑设计、教师、财会、企业管理等。
“退休人才有耐心、能吃苦,责任心很强,不会老是想着跳槽,对薪资报酬的要求不高。”市区一家儿童培训学校负责人对记者说。记者采访的一些招聘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坦言,看重的是这些退休人员技术成熟,以及多年来积累下来的人脉关系,一经聘用马上就能上手,不需要培训,还能带徒弟。许多用人单位原本想招聘年轻人,但最后还是选择了老年人,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普遍面临中高端人才匮乏的窘境,聘请老年人,比刚毕业的大学生更能在短时间内为单位创造机会和效益。而老年人的另一优势还在于,他们大都有完善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新单位无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降低了单位的人力成本。一企业招聘人员还透露,很多企业和单位招聘退休人员薪水都是面谈的,不同的专业技术、工种以及人脉关系所获得的薪金是不相同的,有高有低。一般不用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老人再就业存在维权隐患
律师王建军向记者介绍了他前一段时间代理的一起案件:2009年4月,退休后的李某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元。李某说,自2009年4月到2011年2月,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第一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其余工资。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公司支付其应得工资八千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短暂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李某虽主张其自2009年4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李某的请求证据不足。又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因此李某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李某这次败诉的原因,律师王建军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析: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李某的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次,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方式找工作,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从目前接到的举报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也存在不小的难度。”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再就业要留个心眼儿
王建军律师表示,劳动者退休后“已不是法律名义上的劳动者,返聘存在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退休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之列,因此他们享受不到相关福利待遇,比如假期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金等。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将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诉。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进行返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
“目前返聘人员产生劳动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都要谨慎处理相互关系。”王建军建议,再就业老人这一群体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劳动部门可通过制定规章来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另外再就业老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碍于情面,就不与聘用方签聘用合同。一般来说,退休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应该与用工单位签正规的劳务合同,对享有的权利、待遇等也应该在合同里写清楚,以避免将来合法权益受损时无依无据。
本报记者 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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