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须索要有效凭证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常会遇到经营者拒开发票,或以收据、白条、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代替,有的虽然开具了发票、收据等,却没有加盖公章。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或服务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往往会以凭证无效为由拒绝担责。
日前,路南消协接到张女士的投诉,称其于2010年6月使用了某公司的桶装饮用水,交付30元的水桶押金,当时送水工人为其打了白条、签了名,并承诺停用后,凭白条退还押金。今年4月,张女士决定停用该公司的桶装水,并携白条和水桶到该公司要求退还押金,而该公司负责人却以白条无公司公章为由拒绝退还其30元。
在此,路南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向商家索要加盖公章的购货凭证,以免合法权益受损时难以举证。同时 也提醒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有些相关条例和规定也明确提出,经营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若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提起诉讼。
(曹瑞云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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