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
近日,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周密侦查,及时破获一起公司出纳员挪用资金案,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女,24岁,滦县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员)、史某某(男,22岁,河北保定市清苑县人)被抓获归案。
2011年4月23日上午9时,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滦县公安局报案称:该集团子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纳员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4月21日将公司卖车款17万元转借给保定市清苑县其男友史某某用于从事营利活动,至今未归还。接报后,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郝志刚按照田军副局长的要求安排副大队长刘国山、郝俊杰先期进行调查取证,其他民警停止周末休假在机关待命。经向报案单位核实,康某某将这笔卖车款挪用后即被公司发现,其已向单位请假,并在公司给其打电话时承认挪用了公司卖车款,并称已去保定向史某某要钱。公司工作人员也已赴保定追款。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办案民警立即着手办理立案审批等手续。后公司追款人员反馈回消息称,因康某某找史某某要钱,史不想归还,双方发生争执,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称康的家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康某某和史某某已被带到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杨庄派出所。得知这一消息后,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立即与该派出所联系请他们务必将康和史扣留,同时马上启程赶往该派出所。2011年4月23日下午到达杨庄派出所后,办案人员对康、史二人进行了讯问,二人对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他们还交待了2011年2月1日康某某曾挪用公司卖车款15万元借给史某某用于经营活动,后康怕公司发现让其父亲筹款将这15万元补上的犯罪事实,而这笔钱史某某至今未归还康某某。
目前,被挪用的资金已全部追回,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史某某被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李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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