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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杀人未遂父助其逃匿
发布时间:2011/5/10 10:07:21 | 人感兴趣

  子杀人未遂父助其逃匿

  父子及出租车司机分别获罪

   儿子与人喝酒时发生口角怀恨在心,后持刀砍杀他人未遂。父亲知情后竟资助钱财帮其逃匿,一出租车司机在同样知情的情况下助其逃匿。日前,丰南法院作出判决,父子二人、出租车司机分别获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甲饮酒时与高某发生口角,对高某心生怨恨,随后于甲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赶到芦台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厂,进入该厂院内高某休息的房间,用携带的菜刀朝高某左肩部、头、面部及颈部等部位连砍十余刀。后该厂值班人员赶到,于甲遂弃刀逃离现场。经鉴定,高某的伤情为轻伤。高某住院治疗13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189.46元。

  于乙接到其子于甲的电话,称其将人打伤,让于乙带钱去潘庄医院。后于乙乘坐于甲联系的于丙驾驶的出租车赶到潘庄医院,在明知于甲将人打伤、准备逃匿的情况下仍资助于甲人民币2000元,并将于甲作案时驾驶的摩托车骑回家中。随后,于丙在明知于甲将人打伤、准备逃匿的情况下仍驾驶出租车将于甲从潘庄医院送至唐山市区。

  后来,于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于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于乙明知于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资助钱财帮助其逃匿,于丙明知于甲是犯罪的人,而驾驶出租车帮助其逃匿,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于甲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给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于甲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于丙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于乙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丰南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于甲有期徒刑8年;以犯窝藏罪,判处于乙管制2年;以犯窝藏罪,判处于丙管制1年;于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189.46元。 (董爱敏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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