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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醉驾入刑”首案迁西宣判
发布时间:2011/5/14 10:00:37 | 人感兴趣

  唐山“醉驾入刑”首案迁西宣判

  醉驾者被判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徐慧鸣烈)5月11日,迁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醉酒驾驶的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唐山市因醉驾以危险驾驶罪宣判的第一案。

  唐某,48岁,迁西县旧城乡人。5月6日12时许,迁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迁西县三抚线15公里处,发现一辆无牌号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民警遂拦停该车辆。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人唐某有酒后反应,即对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怀疑唐某为醉酒。当日13时31分对其进行血液采集,所采血样送到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心进行鉴定,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9.7mg/100ml,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后,唐某表示服判。

  唐某表示,这次被判刑对他来说是个极大的教训,自己再不会酒后驾驶了。在看守所这几天,他经过认真反思,觉得今后应多学学法律。他还忠告机动车驾驶人,切勿酒后驾驶,这对驾驶人自身及家人都有好处。

  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我国刑法中刑罚的一种,是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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