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灯泡 被罚2万元
日前,依12315举报线索,玉田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侵犯“沪”字牌普通照明灯泡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查获侵权灯泡380箱,当事人被罚款2万元。
当事人王某于2010年11月下旬从一上门推销员手中购进外包装标注有“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727号,注册商标为‘沪及HU’”的普通照明灯泡390箱。至被玉田工商部门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以65元/箱的价格售出10箱,获利70元。经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沪”字牌普通照明灯泡为假冒该公司产品。该局对其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剩余的380箱侵权灯泡,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曹瑞云 胡旭旺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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