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法院一天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
两司机因“醉”分别获刑
5月18日,滦县法院对两起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判,吴某、韩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各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10日22时55分,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对吴某血液酒精检测,检出酒精123mg/100ml血液。
法院认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晚,韩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被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检出韩某酒精153.7mg/100ml血液。
法院认为,韩某醉酒且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韩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韩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占林 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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