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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醉驾第一人”被法院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1/5/31 9:24:05 | 人感兴趣

“醉驾第一人”被法院公开宣判
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跃安、张怀平)5月25日,滦南县法院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醉驾第一人”涉案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5月4日,被告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汽车,将王某的轿车撞坏。事故发生后,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徐某血液酒精检测为22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对上述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徐某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判处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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