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四十元 获刑三年
2010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唐山市丰南区医院附近,以到唐山市区找人为由乘坐被害人伦某营运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唐山市路北区某村附近时,被告人任某用事前准备好的刀子对被害人伦某进行威胁,抢劫自己已交付给被害人伦某的打车费40元并威逼被害人伦某驾车将其送到河北省沧州市,后被害人伦某在唐山西站附近趁机弃车逃跑并呼救,被告人任某被赶到的群众抓获。
被告人任某当庭表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但自己没有抢劫,不认罪。对公诉机关指定的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佐证。
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某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认定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张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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