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面包获利11.7元 被罚2000元
日前,玉田一商家销售过期面包获利11.7元,被工商部门查获,被罚2000元。
工商执法人员在玉田县林南仓镇某村一商店内查获一包过期面包。据此线索,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了该商店的进销货票据及进货台账。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近两个月来该商店一直在销售该批次面包。据店主王某交待,面包是唐山市丰润区某面包厂生产的,他于今年3月下旬以每包0.7元的进价购进了40包(1箱),用款28元。至被查获时止,王某已经以每包1元的售价将该批面包售出了39包,获利11.7元。
依据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该批面包至4月初就已超过保质期,但直到5月份被查获时,当事人还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1包过期面包,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曹瑞云 江振军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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