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丢证借车开肇事之后悔莫及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批准逮捕一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系唐山一汽贸公司的一名汽车修理工,自己拥有一辆私家轿车,但是在2010年7月份被盗,驾驶证当时就在车上,也被一同盗走。事后刘某一直搭同事李某的车上下班,2011年2月27日早晨,刘某像往常一样给李某打电话商量一起上班,因当天天降大雪,李某恐行车不安全,劝阻刘某不要开车,但刘某执意要开,扬言自己开车确保李某安全无事,李某未再坚持,也未查证刘某驾驶证便将汽车交于刘某,途中李某有事先下车,刘某便自己开车上班,刘某驾驶轿车沿南新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新道与唐钱路口东100米附近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于某相撞,造成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雪天超速行驶和违反驾驶证丢失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刘某悔之莫及。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且一定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出借机动车的,一定要借方出示驾驶证方可出借。
张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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