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对方死亡肇事司机被判刑
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摩托车相撞,致对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负主要责任。日前,路南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3日,周某在南堡开发区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左转弯调头时,与高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后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驾驶肇事车载伤者高某去医院就诊,然后返回肇事现场。经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高某亲属与周某亲属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周某亲属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高某亲属撤回对周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周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作出如上判决。
(王健 孙石磊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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