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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残疾军人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6/17 13:31:35 | 人感兴趣

  问: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集中供养。

  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本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本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本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问: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或因病死亡有何政策?

  答: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但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但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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