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拦邻居建房 造成损失赔偿
相邻而居的两家人,一家在原地翻建新房,另一家却对其进行阻拦,使施工无法进行。日前,邻里双方对簿公堂,滦县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两家相邻而居,2010年4月10日,原告方欲在原地翻建新房,因被告杜某某、李某的阻拦未能正常施工;2010年8月30日,原告再次施工时又遭二被告阻拦,使施工无法进行,造成原告损失合计659元。
法院认为,原告方在自家宅基地处翻建新房,其行为合法,又无其他不当之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阻挠。被告杜某某、李某共同阻止原告方建房施工,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杜某某、李某停止对原告方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新房施工行为的侵害,共同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659元。
(占林晓芬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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