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上学签假买房协议索还房产父女对簿公堂
为让儿子到县城就读,玲花(化名,女)想到与父亲签假协议买房。7年后,为将房屋要回,老父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滦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
据介绍,2004年4月,老吴从滦县新城购得某小区房产一套,女儿玲花找到老吴,称其在滦县新城没有房产,不能落户,其子无法在滦县新城就读,所以想与老吴签订一份假房屋买卖协议,以便能为其子办理户口和入学事宜。老吴便与玲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老吴将滦县新城某小区住宅一套卖给其女儿玲花。之后,玲花未向老吴支付过房款且一直在该房屋居住7年之久。现老吴的儿子向老吴要房住,老吴便多次要求玲花搬出房屋,但玲花以儿子即将高考无处居住为由迟迟不搬。无奈之下,老吴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之前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玲花立即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此案中,原告老吴与被告玲花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并非是基于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能让被告玲花之子在滦县新城落户和就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正当的目的,应当认定为该合同无效,被告玲花理应向原告返还该房屋。但考虑到玲花之子高考尚未结束,无其他地方可以居住,对玲花要求在其子高考结束后再归还该房屋的主张表示同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做出判决:原告老吴与被告玲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玲花在其子2011年高考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老吴所属房屋。
(占林 晓芬 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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