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无效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可至今仍有商家以其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陈女士在丰润某商场购买了1000元的床上用品,销售人员告诉她,如办理积分卡可获双倍积分,并在年底时可获得商场返的代金券,陈女士当即填表办了积分卡。几天后,陈女士在商场查积分时,商场却告诉她积分为1000,床上用品不参加双倍积分活动,陈女士要求商场为她办理双倍积分,而商场以活动广告牌标注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丰润区工商局12315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后,及时与商场沟通,向其宣讲了相关的法规,责令商家停止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最终商场为陈女士办理了双倍积分。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楠 曹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