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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未满十四岁女孩同居涉嫌强奸
发布时间:2011/7/6 11:03:25 | 人感兴趣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吴艳丽 通讯员顾明光

  记者昨日从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获悉,20岁的张某与未满十四岁的女孩谈恋爱,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介绍,2009年初,张某在唐山市玉田县某工厂打工期间,结识了正在上小学五年级的女孩,后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09年4月份张某生日的晚上,女孩将自己的“贞操”作为生日礼物献给了张某,之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今年3月,张某带女孩到唐山市火车站附近的宾馆开房,女孩的家人发现后报案,张某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审讯时犯罪嫌疑人张某辩解称,他和女孩是真心相爱,“我知道她年龄小(不满十四周岁),但是我可以等她长大了,我们就结婚,你们说说情,这事我和女孩的父母私了就行了。”

  但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处罚。”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

  办案人员提醒大家,当前,未成年人谈恋爱的现象并不少见,应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高度重视,莫让少年的花季在铁窗中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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