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主体是谁?所需经费如何安排?
答: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维修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掌握使用。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在管理上有何规定?
答: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
问: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有何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