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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2011年7月29日)
发布时间:2011/7/29 11:06:47 | 人感兴趣

  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主体是谁?所需经费如何安排?

  答: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维修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掌握使用。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在管理上有何规定?

  答: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

  问: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有何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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