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查扣上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
公安交管等部门指出,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均不合法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辛文)随着清理取缔非法客运三轮车(含电动四轮车)工作的深入开展,清理取缔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在道路上却出现了电动四轮车日益增多的现象。依据市政府《通告》精神,唐山市清理取缔客运三轮车指挥部最近已组织各联合执法队进行全面清理取缔,查扣了上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经咨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均不合法。
公安交管等部门指出,生产、销售电动四轮车不合法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交管等部门指出,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不合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一是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目前道路上出现的电动四轮小汽车应定性为机动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而电动四轮小汽车未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机动车目录,也未得到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认可,所以此类车辆不应当上路行驶。三是对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此类车辆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和《河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为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有意购买电动四轮车者: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均不合法;车辆管理所依法对所有电动四轮车不予办理登记,不予发放牌照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