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分割共同财产
(记者于季男 魏伟)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做出针对性的解释,是近年来出现的一部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日前,记者采访了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他结合当前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解读。
才斌分析说,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新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打破了“只有离婚才能分割共同财产”这一束缚,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条规定的内容是对过去《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个突破。以往的法律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持否定态度,但随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特殊情况,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以及存在肆意挥霍财产的过错行为,大量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变卖等。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将使得另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法可依,有效地维护了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进而维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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