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本报讯(记者于季男魏伟)本报《法律咨询热线》栏目经常接到一些新婚读者打来的电话,咨询父母为其购买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的才斌律师介绍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才斌律师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之前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内容已与社会实际存在脱节,在司法实践中明显滞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除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将产权登记主体直接认定为受赠方,使得法律适用更加人性化,也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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