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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④
发布时间:2011/8/30 10:16:06 | 人感兴趣

  解读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④

  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季男魏伟)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说,《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才斌律师介绍,此次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以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无外乎孳息、自然增值以及生产经营收益或投资所得等。之前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划归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而对生活中常见的孳息及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未加以明确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不清,操作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而《婚姻法》解释(三)的施行,及时弥补了法律上在这方面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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