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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交警提醒:机动车外观别乱改
发布时间:2011/9/8 10:33:52 | 人感兴趣

  机动车外观别乱改

  交警:影响安全驾驶将被处罚

   记者近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车管部门将对车辆外观喷涂、粘贴图案、标语及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违反规定者将被处罚。

  据介绍,“我排量小我慢,你快你飞过去啊”等言语刺激、吸引眼球的机动车外饰,容易导致其他驾驶人不能全神贯注驾驶,扰乱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诱发了道路交通事故不稳定因素。这既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车身标识或者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既包括影响本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也包括影响在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鉴于此,车管部门从维护机动车路面安全行驶的目的出发,对车辆外观喷涂、粘贴图案、标语及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出于商业目的,车身喷涂或者粘贴广告的情形,需要到车辆管理所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以不影响驾驶安全为原则,不得遮盖车窗,或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安全。车身颜色改变面积大于车身整体面积三分之一的,按照变更车身颜色办理。改变颜色面积或者粘贴的临时性的广告面积小于整体颜色三分之一的,办理备案,并持相关证件申请变更登记,行驶证照片必须与实车外观保持一致。未经管理部门允许,私自在车身上粘贴广告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改变后的车身图案和颜色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

  在车身喷涂、粘贴个性图案及标语的情形,对于尚未注册的机动车,必须恢复车身原状方可予以注册登记;对于已注册且不恢复原状的机动车,车管部门将不予受理任何机动车业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校车、工程抢险车等专用车辆的外观制式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警车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文件要求喷涂车辆外观、安装相应警报器和回转式灯具后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如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需恢复车辆外观、拆除相关制式装备后,予以办理相关业务。

   (瑞柱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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